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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出台“企业宁静日”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遵义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遵义市“企业宁静日”暂行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制度定位与目的。“企业宁静日”制度是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是明确“企业宁静日”期间。每月11日至20日设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及因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确需行政检查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确需行政检查的,须按规定提前2个工作日向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开展检查的,须在开始检查后的24小时内补充备案。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宁静日”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对企业反映的违规检查问题依法处理核查。企业如遇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检查,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干扰。

四是推动执法方式创新与效能提升。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运用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手段,实现“无事不扰、有效监管”,不得以“企业宁静日”为由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五是延伸制度适用范围。除各类企业外,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体现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


“企业宁静日”制度的出台是遵义市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下一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加强对“企业宁静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制度落地见效,为企业专心经营、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规范、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遵义市“企业宁静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每月11日至20日为本市“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以下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线索,确需立即进行的核查或应急处置;

(三)其他确需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开展的行政检查。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检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因情况紧急须立即实施检查的,应在检查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在开展行政检查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结合检查事项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非现场监管等精准化、智能化监管模式,严禁以“企业宁静日”为由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在“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处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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