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7674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06 14:47:39 | |
| 文 号: | 遵市发改价费〔2026〕11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 ||
遵市发改价费〔2026〕11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新蒲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新蒲新区农林水务局,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17〕1754号)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新蒲新区辖区内利用水利工程设施灌溉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价格标准
根据《贵州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25)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分类水价。粮食作物基准水价为0.05元/m³,经济作物基准水价为0.05元/m³。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按定额水量,执行相应类别基准水价;第二档为超定额水量30%(含)—50%(含)以下的水量,按第一档水价加价25%执行;第三档为超定额水量50%以上的水量,按第一档水价加价50%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灌区供水价格涉及农业生产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026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