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101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17 1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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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受招标人委托提供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发布公告和通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于取消资质认定后,大量能力水平良莠不齐的代理机构涌入市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填写错漏、异议处置不规范等现象易发多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名录信息管理、从业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记录、行为记录结果运用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名录登记、行为记录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所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纳入《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且未进入交易场所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代理机构监管时可参照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管理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行为记录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协同推进本行政区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管理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日常监管时,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同步进行监督检查。

       (三)记录方式和主体。《管理办法》明确,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实行“一代理一记录”。即:代理机构每代理一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等记录主体均要结合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业务水平、职业规范等情况,通过记录平台对代理服务行为进行记录。

       (四)行为记录分类。《管理办法》对代理机构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的信息登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开标、投标、评标、公告公示发布、合同订立等重点环节进行梳理分类,形成《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情形(2023年版)》,共有103种,其中:一般不良行为33种,主要为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66种,主要为已达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良好行为4种。同时,为持续加强代理机构监管,将结合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行为记录情形进行修订完善,满足常态化监管需求。

       (五)记录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和行业组织可以参考运用记录结果。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将行为记录结果作为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实施联合惩戒。招标人可参考本办法行为记录结果依法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又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将本办法行为记录结果作为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参考,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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