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过渡期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9277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28 13:17:18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过渡期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2025年1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25年4月15日实施的《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明确:“市辖区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等规定,我委启动了遵义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工作。由于《 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出台,为解决当前中心城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没有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困难,制定前期物业服务费过渡期收费标准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定价依据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定价过程。开展了成本调查、部门审议、合法性审查、党组会研究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费过渡期收费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
市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2025年新建的商品房普通住宅。
(二)过渡期标准
1.住宅小区(别墅除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高限价):1.80元/月·㎡,按建筑面积计收。
2.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库)前期服务收费标准(最高限价):50.00元/月·辆。
具体招投标限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在以上标准内确定。
(三)执行时间
以上过渡期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四)相关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政策解释及落地工作。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由于新修订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25年1月1日起试行,因此,当前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只针对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小区的普通住房和专用车位,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继续按当时的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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