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7675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06 14:49:58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 ||
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黔农水改办〔2024〕1号)及国家、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已通过验收并准备投入使用,为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安全,需要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我委收到新蒲新区农林水务局定价申请后,按程序启动了定价工作。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及过程
(一)定价依据。
1.《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黔府办发〔2025〕8号);
2.《贵州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17〕1754号)。
(二)定价过程。
开展了成本测算、部门会商、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党组会研究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新蒲新区灌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
三、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
新蒲新区辖区内利用水利工程设施灌溉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价格标准。
1.分类水价。粮食作物基准水价为0.05元/m³;经济作物基准水价为0.05元/m³。
2.超定额累进加价。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按定额水量,执行相应类别基准水价;第二档为超定额水量30%(含)—50%(含)以下的水量,按第一档水价加价25%执行;第三档为超定额水量50%以上的水量,按第一档水价加价50%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灌区供水价格涉及农业生产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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